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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安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已被浏览:     更新日期:2022-11-17    来源:胡安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图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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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

       最早的惩罚性赔偿是规定在英美法系中,但在其理论发展和实践历程中,该规定在各个阶段都有不尽相同的内涵。英国是产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国家,在后来的发展壮大过程是在美国完成。英国和美国对于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却不相同,英国的表达更加简洁明了,重点说的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惩罚性,美国是详细的解释该制度,重点是惩罚性赔偿使用时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和惩罚性赔偿的价值追求。通过两种解释可以看到二者间相同的地方,即都认为该制度是分两步,第一步先是对受害人进行损害的补偿,第二步裁定加害方给受害者额外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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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特征

        (1)  惩罚性

       “惩戒+处罚”是该制度的典型特点。惩罚性赔偿是依靠更高的赔偿金额来实现惩罚的目的,补偿性赔偿是在平等民事主体的基础上通过填平损害的方式使得受害人的损失得以恢复,它追求的是受害人的损失恢复如初。惩治恶意的强大方,捍卫善良的弱势方是《消法》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初心,也是为了预防其他恶意经营者无视法律规定。所以惩罚性赔偿的金额将会大于受害人真实遭到的损失。对经营者而言,当违法的风险和成本超过违法获得的收益的时候,就会自觉地遵守法律诚信经营。对消费者来说,也能刺激捍卫抗争的积极性。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进步,也可以更加及时保护消费者的正当利益。

     (2)适用范围

       惩罚性赔偿和其他赔偿方式不同,惩罚性赔偿要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依据,并不是当事人之间的任意约定。因为作为民事赔偿责任领域的特殊情况,它不是放之四海皆准的规则,对于它的运用要更加的小心。在处理轻微的案件时候,单纯的适用补偿性赔偿制度就已经可以完美的解决问题,而复杂恶劣的案件时用惩罚性赔偿规则规制更为合适。由此可见,填补式补偿制度在民法系统仍占据主流,而惩罚性赔偿只是不足时的补充。

     (3)以经营者的主观恶性为判定依据

       避免因为销售者的主观恶意、疏忽大意无视对他人权利的损害,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出发点。在计算赔偿金额的时候要考虑经营者的经济状况,行为人行为的主观恶性以及原告的受害水平。也就是在被告经营者主观恶意的条件下,方可适用。经营者的主观恶意在新《消法》里被重点关注。如果说它的运用前提是产生伤害结果的恶劣行为,那么显然不契合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的价值追求。它设立不仅是为了惩戒还有震慑,每当有损害结果发生,首先要做的是救济弱势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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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依据

     (1)惩罚性赔偿存在的必要性

       在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的今天,信息的多样和多元,相对而言掌握更多信息的是占主导地位的经营者,消费者在交易联系中居于弱势,受害的消费者往往会努力的去维护自己的利益,但往往是得不到满意的结论。所以为了真正切实庇护消费者的益处,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则是必须的。与此同时,消费者在面对自身的利益受损时,因为救济费用的高昂或者各种困难因素的作用,有的甚至会放弃寻求救济,自认倒霉,这样最终会助长加害者的气焰,放任加害行为的肆意蔓延,最终危害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增长。

     (2)惩罚性赔偿存在的合理性

       在消费者维权的现实中存诸多问题,有的时候消费者会因为维权成本过高而放弃,变相的纵容犯罪;还有就是因为监管的不到位,司法资源紧张。公权力不能肆意的干涉私权所以就造成了纠纷不能及时的解决和其他的困难,出现公民和政府互相观望的现象。在此情景下,激发消费者捍卫权利的主动性就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对于消费者的实害结果的赔偿具有填补性,其次对于大于实害结果的损害赔偿,可以说成是合理的其他收入。因此惩罚性赔偿能够突破“填平规则”原则,能够激发受害者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动性。

       惩罚性赔偿制度从第一次出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到现在已经有二十多年,期间纵然有争议,但是更要看到的是该规定的积极一面。2013年重新完善该规定,适度的提高惩罚性赔偿金的标准。尽管该制度目前还有很多的不足,但我们要客观辩证的看待,既要看到不足,也要肯定该制度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积极性。对我们而言更应不断寻求国外先进合理经验,再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努力建立符合国情,具有特色的赔偿制度,更好地展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优越性。当前我国消费者保护领域,仍旧是要将保障消费者权益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和立法的初衷,及时恰当的调整赔偿金额、适用范围等,促进惩罚性赔偿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适应性。

        另一方面,也应当提高注意,就是每个制度都有其自身的优缺点,惩罚性赔偿制度也是如此。虽然它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公平等方面有积极地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也要时刻警醒,不能盲目迷信,盲目扩大适用。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方面,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结合实际的需要,从而使该制度更好地为消费者排忧解难。



编辑|李鸣南

审核|陈    迪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图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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