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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迪|记一次不成功的无罪辩护
已被浏览:     更新日期:2022-11-17    来源:陈迪

记一次不成功的无罪辩护(图1)

    

     文中涉及的姓名均为化名。

     2022年的小年,我在事务所接待了一名来访者,他准备为自己因涉嫌诈骗的弟弟刘谋委托一名辩护律师。据这位来访者说,之前已经委托了一名辩护律师,并且已经开过一次庭前会议了,但在开庭前夕,刘谋在看守所中通过管教干部联系到家属,要求尽快更换辩护律师。

     当天,我接受了委托,开庭时间是2022年2月15日,距离开庭只有20天的时间。

     接受委托后,紧锣密鼓的和法官联系阅卷、会见,通过对案卷的分析及会见的情况,辩护人认为,刘谋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但认定其实施诈骗的次数和金额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辩护人的建议是有罪罪轻辩护,但被告人及其家属坚持要无罪辩护。经过反复的沟通,并阐明风险,最终辩护律师尊重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意见,确定了无罪辩护的思路。

     起诉书中指控,2018年,被告人刘谋经人介绍与被害人张旭认识,刘谋谎称自己是新华社派驻某省记者,有一定的关系和背景,张旭信以为真。在2019年5月,刘谋以能帮助张旭女儿上军校为名,骗取张旭23万元;2020年1月,以帮助张旭促成交易为名,骗取张旭货款20万元;同年1月,以能帮助张旭“捞人”为名,骗取张旭25万元,案外人林叨叨50万元;2020年6月,以能帮助张旭“打压竞争对手”为名,骗取张旭50万元。综上,犯罪嫌疑人刘谋共实施四次诈骗行为,骗取人民币168万元,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十三至十四年,并处罚金。

     开庭前一周,我与法官联系沟通案件情况。

     令人感动的是,法官特意留出了整整一个下午的时间,认真听取了我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刘谋实施了四次诈骗行为,其中有两次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对于指控的168万元的诈骗金额,同样存在证据不够充足,事实不清。法官还同意了我提出的让被害人参与庭审,接受询问的申请,这为辩护的成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022年2月15日下午三点,正式开庭。

     被告人刘谋自始坚持无罪,对其在侦查期间所有的供述均以“受到刑讯逼供”为由全部翻供,被害人张旭到庭参加庭审。

     庭审整整持续了四个半小时。

     公诉机关指控的四次诈骗行为,均有被害人陈述、多名证人证言及银行流水相印证,刘谋也承认收到了该168万元,只是对于该168万元的名目性质说法不同,但并未提供有力证据。

     关于在2020年1月,刘谋实施的两次诈骗行为,即刘谋以帮助张旭介绍生意伙伴为名,骗取张旭货款20万元;同月同日,帮助张旭“捞人”为名,骗取张旭25万元,案外人林叨叨50万元的事实,时间上有重合,张旭和刘谋的说法不一致。辩护人通过阅卷认为,该两笔诈骗实际是同一事件,但根据在卷证据却无法推翻。

     关于“捞人”一事,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均证明,系案外人即“被捞”袁某的姐姐袁某平委托林叨叨办理,林叨叨再转委托由刘谋办理。所谓“被骗”的金钱,则来自袁某,且不止75万元。在该事件中,林叨叨、张旭均不是被害人,但二人却参与其中,那么各自在该事件中的约定是什么,分工如何,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实际涉案金额是多少,均是需进一步查明的事实。

     刘谋提到,在帮助张旭“捞人”一事中,张旭拿到由林叨叨转来的钱后,给他分了20万元。而这20万元,有正好与张旭所说的刘谋以介绍生意伙伴为名骗取了他20万元在时间和金额上是一致的。

     张旭与刘谋介绍的生意伙伴认识是2020年9月,开始有生意往来是2020年10月。因此,张旭所称2020年1月的20万元系刘谋以促成张旭与生意伙伴交易为名骗取的,显然存在疑问。但在案卷中,有银行流水、被害人张旭的陈述及证人证言可以相互印证。因此,在庭审中,辩护人通过发问,被害人说2020年1月的同一天给过刘谋20万元现金和20万元银行转账。而对于该20万现金和20万元转账的解释,被害人说,20万元现金系“捞人”事件中给刘谋的经费,20万元转账系生意伙伴的货款。问及他与生意伙伴开始有生意磋商是2020年9月,为何在1月份就支付了货款?被害人无法自圆其说。最终法官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人意见,对于刘谋诈骗张旭20万元货款的犯罪事实不予认定。

     在对“捞人”事件涉及的75万元诈骗中,法官全部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该笔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予以认定。

     至此,四项诈骗指控成功打掉两项,量刑中关于“多次”诈骗的量刑情节不复存在。

     关于刘谋以帮助张旭打压竞争对手骗取50万元的事实,指控该事实的核心在于,刘谋是否有隐瞒事实编造理由对被害人进行诈骗,并非法占有了50万元。

     证明该事实的证据有张旭的陈述及与之相对应的银行流水。但在张旭的陈述中,对于被骗了20万元还是50万元,在不同时间的询问笔录中,存在不一样的陈述,而刘谋则坚称,张旭曾向自己借款72万元,已经归还了42万元,这30万元系张旭其中一笔还款。另20万元,则是刘谋与张旭合伙做生意的分红。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认定该30万元系诈骗所得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在该笔指控中,50万元的诈骗金额降为了20万元。

     最终,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谋犯诈骗罪,涉及两项诈骗,金额计43万元整,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通过辩护人的有效辩护,辩护意见大部分得到采纳,成功的将涉案金额由168万元减少至43万元,相应的量刑起点从10-12年减至3-4年,指控的四项诈骗犯罪行为因证据不足减至两项,去掉了“多次”的量刑情节,将原量刑建议中增加的20%基准刑减去,最终,被告人刘谋获得了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的结果。

     刘谋之前委托的律师将大量的精力花在了非法证据排除上,企图利用刘谋在被抓获后的第一、第二次讯问无同步录音录像的程序瑕疵将刘谋的供述推翻,对于之后的所有讯问,又以刑讯逼供为由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但对于刑讯逼供的证据则是在讯问中民警存在“言辞严厉、表情凶狠,言语威胁”的情形,这显然的达不到非法证据排除的目的。

     在该案中,刘谋自始不认罪,在其供述也是前后矛盾。在庭审中,刘谋也是拒不认罪,全面翻供。

     公诉机关认定其构成诈骗罪,依据的并不仅仅是刘谋的供述,而是结合了被害人陈述、多名证人证言及与该168万元相印证的银行流水,刘谋也承认该168万元最终都到了手中。因此,即便通过非法证据排除,排除了刘谋的全部供述,辩护效果也不会很好。

     我接受委托后,首先对进行了充分细致的阅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及证据逐一梳理分析,与法官充分沟通,申请被害人参与诉讼,并对被害人精准发问,最终实现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这个案子,当事人期待的是无罪结果,但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是无法达成的,如果仅仅以是否达成无罪来判断成败,这个案子显然是失败的;但就案件本身来说,我认为是成功的,最终的裁判结果我认为也是罪罚相适应的。

     审判决后,刘谋表示不服判决,提出了上诉,我根据刘谋的个人意愿为他提交了上诉状,随后,家属再次找到我,希望我继续作为二审辩护人。我经过充分的考虑,婉拒了。

     二审期间,二审法官主动联系了我,表示在一审的案卷材料中辩护律师提交的辩护材料阅卷工作做得十分细致扎实,希望能听取一下辩护人的意见……



编辑|李鸣南

审核|陈    迪

记一次不成功的无罪辩护(图2)


记一次不成功的无罪辩护(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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